1.磋商響應供應商須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磋商響應供應商為企業的,提供營業執照有效復印件;磋商響應供應商為事業單位的,提供有效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磋商響應供應商為社會團體的,提供有效的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磋商響應供應商為合伙企業、個體工商戶的,提供有效的營業執照復印件;磋商響應供應商為非企業專業服務機構的,提供有效的執業許可證等證明材料復印件;其他磋商響應供應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提供有效的相應具體證照復印件。 2.磋商響應供應商代表應提供身份證有效復印件(正反面均需復?。?,磋商響應供應商代表若不是企業法定代表人(單位負責人)的應同時提供企業法定代表人(單位負責人)的授權書原件。 3.磋商響應供應商在最近三年內的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提供書面聲明書;注:“重大違法記錄”指磋商響應供應商因違法經營受到刑事處罰或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罰款金額達到20萬元及以上)等行政處罰。重大違法記錄查詢途徑不局限于磋商文件指定的信用信息查詢網站,磋商響應供應商須根據自身情況如實作出承諾)。 4.磋商響應供應商未出現在市場監督管理系統“經營異常名錄”中(提供書面聲明書)。 5.公正性要求: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不得同時參加本項目采購活動(提供書面聲明書)。 6.廉潔承諾:磋商響應供應商須簽署廉潔承諾,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字并加蓋磋商響應供應商公章(提供書面承諾書)。 7.本項目采購公告發布之日后的信用信息查詢結果。 (1)信用信息查詢渠道:僅限于磋商響應供應商通過“信用中國”網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國政府采購(www.ccgp.gov.cn)、“信用廈門”網站(credit.xm.gov.cn)以及“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www.gsxt.gov.cn/index.html)等獲取的信用信息查詢結果。 (2)截止時點:查詢本項目磋商截止時間點前三年內的信用信息。 (3)查詢記錄和證據留存方式:磋商當日由代理機構在評審現場將查詢結果網頁打印后隨磋商文件一并存檔。 (4)信用信息的使用規則: ①查詢結果顯示存在不良信用記錄(包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名單、政府采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記錄名單及其他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條件)的供應商,其資格審查不合格。 ②因查詢渠道網站原因導致查無磋商響應供應商信息的,不認定磋商響應供應商資格審查不合格;評審結束后,通過其他渠道發現磋商響應供應商存在不良信用記錄的,不認定為資格審查錯誤。 ③磋商響應供應商無需提供信用信息查詢結果。若磋商響應供應商自行提供查詢結果的,仍以代理機構查詢結果為準。 8.本項目不接受聯合體磋商響應。 其他詳見采購文件。 |